第一条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建立全校数据中心及公共数据平台,用于学校及各部门业务数据的保存,并实现业务数据的统一交换,规范数据标准,减少数据重复录入,实现全校范围内的数据共享。
第二条 本规范不适用涉密信息处理。本规范涉及的任何系统和设备均不得存储、传输、交换涉密数据。
第三条 各部门的业务数据统一存放于学校数据中心,并与学校公共数据平台进行数据交换,数据中心位于信息技术中心机房。信息技术中心承担以下责任:
1.信息技术中心保证数据中心和公共数据平台的正常不间断运行,对构成数据中心的硬件设备、系统应用软件实施实时监控,发生故障需要及时抢修,并在网上公布故障原因和处理情况。
2.信息技术中心保证数据中心和公共数据平台的性能,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更换相应的硬件和软件,保障数据中心的数据处理及数据交换的能力。
3.信息技术中心保证业务数据的安全性,防止业务数据的遗失、泄露、非法修改和不当使用。需要定期对业务数据进行备份,并妥善保管备份数据;对关键性业务数据进行热备。
4.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学校各部门业务系统与数据中心之间数据接口的规划和实施,保证各业务系统的数据正确进入数据中心。当公共数据平台结构发生变更时,信息技术中心需要及时通知各个部门,并协助各部门重新进行数据接口的规划和实施。
5.信息技术中心保证数据中心内的部门业务数据只能由本部门进行数据的增加、修改和删除,其它部门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进行任何修改性操作。
第四条 业务数据标准应参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信息化标准体系,各类编码应采用国家及学校的标准编码体系,如国家及学校的标准编码中无相关标准,可与信息化办公室协商,并补充和完善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标准编码体系。
第五条 当业务应用系统数据与公共数据平台有相同数据项时,公共数据平台数据必须与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内容保持同步,并将更新数据推送给其它使用该数据项的业务应用系统。
第六条 信息技术中心保证公共数据平台中的业务数据内容准确性,如果发现内容不一致,要及时查找原因,进行处理,并以数据流源头部门业务数据为准。
第七条 各部门不得随意更改业务数据结构。如果计划更改业务数据结构,要及时通知信息化办公室,并提前调整数据接口。各部门负责业务数据的人员发生变更,需要及时通知信息化办公室,以利于日常数据维护。
第八条 根据学校信息化发展需要,在信息化工作委员会授权下,信息化办公室有权对部门的业务数据进行抽取、转化、分析、挖掘,生成的新数据将提供给学校及校内相关部门使用。
第九条 任何人发现部门业务系统或公共数据平台系统的漏洞时,需及时与信息化办公室联系,不得利用系统漏洞进行违法活动。任何人不得将学校的业务数据用于其它用途,不得私自泄露给他人。一经发现,学校有权裁决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管理规范由信息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业务数据管理规范(暂行)》(沪二工大信[2016] 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