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高质量地完成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任务,准确评估信息化项目的投资预算和效益,规范学校信息化建设管理,形成良好的项目建设风险防控预警机制,及时有效跟踪、评价信息化项目实施状况,确保各信息化项目按计划完成预期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化项目是指涉及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安全技术的项目。
第二条 学校信息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对信息化项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归口部门为信息化办公室,相关业务和职能部门协同配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学院、中心、处室及校属相关机构等开展的非涉密信息化项目建设。涉密信息化项目建设归保密办公室管理。
第二章 信息化项目分类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分为新建项目、升级改造项目和运维项目。
第六条 新建项目是指首次立项的项目。升级改造项目是指基于已验收新建项目的拓展建设项目。这两类项目合称为新增项目。
第七条 运维项目是指保障已验收项目正常运转的项目。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学校信息化工作委员会是信息化项目的领导决策机构。
第九条 信息化办公室是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机构。
第十条 信息技术中心是信息化项目的实施机构。
第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采用部门负责制度。部门负责人是项目的主要执行人,负责组建项目小组,并带领项目小组完成项目的申请、调研、方案设计、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工作。在项目生命周期过程中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的,由项目所属部门向信息化办公室申请备案。在项目生命周期过程中发生项目所属部门变更的、拆分的、合并的、撤销的、更名的,由项目实际接管部门向信息化办公室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信息化办公室设立项目管理员对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管理员负责项目文档模版的制定、项目资料的汇编、项目过程的跟踪及项目流程事务的处理。
第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设立项目文档模板库。项目参与人员在撰写文档时必须使用项目文档模板库中规范的文档作为模板。
第四章 项目的立项和审批
第十四条 校内各部门按照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的需要,提出本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申请,报信息化办公室审核。
第十五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将各部门年度项目申请进行汇总,报校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初审。
第十六条 经校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初审通过的项目,按照《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报上级机关审批。
第十七条 对于《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口径之外的信息化项目,应以适当形式向校预算委员会提出申请。对于私自建设的项目,信息化办公室不提供任何服务支持,可能造成或已造成的相关责任、事故由建设方承担。
第五章 项目建设及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所属部门应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项目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采购应遵循学校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方案执行,切实履行合同;工程类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的开发、采购、测评工作,由信息化办公室按照标准统一、平台共建、信息共享的要求统一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涉及的信息系统由项目所属部门、信息技术中心共同参与建设,在业务需求、技术路线与技术规范、安装部署、测试调试、数据管理等方面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实施分以下三个阶段:
1.项目论证阶段:项目负责人对项目需求及供应商进行调研,并撰写可行性论证报告后向信息化办公室提出申请召开项目论证会。
2.项目招投标阶段:项目负责人撰写招标需求方案后,与信息技术中心、招标管理部门充分讨论,定稿后开始招标。
3.项目施工阶段: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合同谈判、施工启动会、每周例会、协调会、总结会,并完成试运行工作。
第六章 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组织信息化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要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及程序进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学校资金绩效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学校信息化项目预期目标实现情况、执行过程、投资效益、作用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和评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评价工作遵循公正、客观、科学原则,确保分析合理、评价公正。
第七章 资金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信息化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经费列入信息化专项预算;项目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登记相关手续,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严格履行财务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建立制约机制,强化资金安全。
第三十条 学校信息化项目资金,由学校统一管理、安排,账户划在信息技术中心,在信息化办公室监督下,信息技术中心代为行使资金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形成的全部工作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有特殊约定除外)归学校所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信息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沪二工大信[2016] 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