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园网络建设,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加强校园网络建设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建设包括校园有线网络、无线网络。涉及相关的场地(机房、弱电间)、网络设备、IP地址、管线资源、互联网出口带宽资源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中心、处室、校属相关机构以及校外机构在校内开展的非涉密网络建设。
第二章 校园网络建设管理
第四条 信息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是校园网络建设管理与执行机构,负责校园网络的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教学及科研用途的实验室局域网络建设前,需向信息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报备。其局域网络建设工程由所属部门进行实施,同时遵循学校校园网络的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则,建成后可向信息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申请接入全校网络。
第六条 校外机构在校内建立的网络,建设前需向信息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进行申报批准,建设后一律由信息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统一管理。校外机构在校内建设网络而未报批的,信息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有权停止其网络服务。
第七条 无线网络的建设由信息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统一进行,校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允许私自搭建无线AP等无线网络。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搭建的,需事先向信息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报批,在加装保障网络安全的技术措施后才能提供无线网络服务。
第八条 校园网络提供静态和DHCP两种IP地址设置方式。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允许提供代理(Proxy)、网络地址转换(NAT)、虚拟专用网(VPN)等网络接入服务。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提供的,需事先向信息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报批,在加装保障网络安全的技术措施后才能提供服务。
第三章 校园网络综合布线管理
第九条 校园综合布线系统是校园网络建设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建设的过程中应实行统一规划,各部门协同共建。
第十条 信息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为综合布线系统的主管部门,在建设过程中,负责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工程施工、项目验收、运维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其它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综合布线系统时,需向信息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递交申请;信息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依照国家标准及学校整体规划、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审批。未申请的或经审批未通过的不得付诸实施。
第十二条 综合布线系统实行项目监理。监理人员由信息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认定的具备监理资质的专业公司派人担当。
第十三条 综合布线系统完成后,提请审计,由信息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审计处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未经验收的、或验收不通过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综合布线系统验收通过后,需向信息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进行移交,在移交完成后由信息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开通使用。在移交时必须按照信息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的要求提交文档资料,并提供至少1年的免费服务及质保。
第十五条 对于实验室、校园安防监控等专用局域网络的综合布线系统,各部门自己负责内部网络的用户管理(如开通、故障诊断)等工作。信息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只负责校园网络与该局域网络一个端口的接通与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综合布线系统是学校重要的基础通讯设施,受相关法律和学校相关规定的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破坏和改动原布线。对违反本规定的,信息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将不再对其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其部门和人员追究责任及经济赔偿。
第四章 校园网络用户接入管理
第十七条 网络用户接入校园网络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 办公设备通过有线端口接入网络,各部门负责自己接入设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各部门在接入前需阅读并遵守《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用户入网安全责任书》,明确网络安全职责,落实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室公共网络通过有线端口接入校园网络,对应的职能部门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此类用户上网前必须采取实名认证的方式才能访问校园网。
第二十条 学生用户通过网络运营商直接接入互联网,由网络运营商负责网络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师公寓通过有线端口接入校园网络,由信息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直接管理。此类用户上网前必须采取实名认证的方式才能访问校园网。
第二十二条 无线网络用户通过无线AP接入校园网络,此类用户上网前必须采取实名认证的方式才能访问校园网。
第二十三条 校外用户接入校园网络(包括有线和无线网络),需承担相应接入点的设备费、施工费和网络流量费。
第二十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存储设备不得接入校园网络。连接在校园网络上的设备不得用于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和内部信息。
第五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网络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制度。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是学校网络安全的责任部门,其它各部门有义不容辞的责任配合信息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落实本部门网络安全教育工作,督促师生文明、守法上网。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网络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网络安全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网络管理员,协助完成本部门网络安全工作。具体负责检查本部门内部网络安全,督促内部用户及时对计算机等设备进行防杀病毒及下载系统补丁等,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报告信息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并配合信息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及检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络传输国家秘密和学校内部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园网络建设管理办法》(沪二工大办[2011] 2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