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校园卡用户的利益,规范校园卡系统的管理,提高校园卡系统的使用率,使校园卡系统能够更好地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卡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的具有身份认证、电子钱包、准考证、图书借阅、医疗证、门禁管理、机房管理等多种应用功能的物理介质。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放具有身份认证、电子钱包的证卡。
第三条 校园卡的所有用户、商户及管理部门均应自觉遵守校园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校园卡中心设置在信息技术中心内,负责校园卡系统的发展规划、系统建设和技术维护,并负责校园卡的管理(包括开户、发卡、销户、挂失、解挂、冻结、解冻、补办、延期等)。
第六条 结算中心设置在后勤服务中心内,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财务结算和账户管理(包括充值、退款、冲正、发补贴等)。
校园卡共分为三种:教工卡、学生卡、临时卡。
(一) 教工卡,由人事处确定名单,校园卡中心负责办理。教工卡在员工在职期间正常使用,离退休后3年内可继续使用。
(二) 学生卡,供本校学生使用,由学生主管部门确定名单,学生事务中心负责办理。有效期为学生在校学习时段。
(三) 临时卡,供来校临时人员使用,仅限电子钱包功能及OA功能。临时卡由临时人员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办理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经校园卡中心审核通过后办理。临时卡有效期按实际情况而定,最长一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可由所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个人账户由结算中心负责管理。持卡人可以通过校园网查询个人账户,如有异议,可向结算中心提出。
(一) 个人账户允许透支10元,超过10元后自动冻结,充值后解冻。
(二) 个人账户使用过程中不能取款或退款。
(三) 教工卡不能退款。学生卡在销户后可一次性退还卡内余额。
(四) 教工卡、学生卡、临时卡首次办卡免费。所有校园卡补办时都需要缴纳工本费。
(五) 临时卡在使用时需要缴纳管理费,费率由结算中心根据相关管理办法确定,由结算中心收取。
第九条 商户账户管理
商户账户由结算中心负责管理。商户分为两类:校内商户和校外商户。校外商户应按规定缴纳运维保障费,费率由结算中心根据相关管理办法确定,由结算中心收取。
第五章 校园卡系统运行维护管理
校园卡中心承担校园卡系统运行维护工作。与校园卡系统对接的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由信息系统所属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设备归属
校园卡系统设备归校园卡中心所有。
(一) 校园卡系统运行维护经费实行年度申报制度,必须在每年的信息化项目申报前提出下年度预算方案。
(二) 校园卡系统的维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设备运行维护保障
(一) 校园卡系统设备由校园卡中心维护。
(二) 所有关键设备必须购买设备维修及保养服务。
(三) 商户使用的设备由校园卡中心负责统一维护。
第十四条 校园卡操作人员的管理
校园卡操作人员包含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和查询人。
(一) 操作员和查询人新增和变更需要向信息技术中心提出申请,经信息技术中心审批通过后由校园卡中心执行。
(二) 校园卡系统管理员账户禁止删除,不使用时只能冻结。
(三) 账号操作执行
1、系统管理员不得擅自更改自己的权限,不得增加自己的操作内容。
2、所有的操作人员账户持有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定期更改密码。任何操作人员账户持有人均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 校园卡系统是信息化校园的基础设施,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十六条 校园卡系统的升级改造需经过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需要与校园卡系统进行对接的信息系统,必须遵守校园卡系统的技术规范才能接入校园卡系统。
第十八条 校园卡系统提供卡务管理和账户管理,向其它接入的信息系统只提供身份认证、消费扣款及账务结算服务。其它接入的信息系统视自身业务情况设定校园卡的使用范围及使用权限,例如图书馆系统自主决定校园卡的图书借阅权限、阅览室进入权限等。
(一) 校财务处负责监督校园卡系统的资金使用。包括校园卡账户资金、校园卡系统专项资金、校园卡系统运维资金以及校外赞助资金。
(二) 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校园卡工程项目、固定资产、技术合同、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
(三) 校园卡结算中心负责校园卡个人账户和商户账户的日常监控。
(一) 校园卡系统及其自身拓展系统必须建立技术保护措施(如防病毒、数据备份等),健全技术文档(如固定资产文档、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文档、系统运行日志等)。
(二) 校园卡系统密钥文档密封保存于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人处,密钥由业务负责人日常使用。密钥必须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复制传播,如有违反者,将追究其责任。
(三) 校园卡专网严禁擅自接入服务器、网卡、POS机等设备。所有接入校园卡专网的设备必须经由校园卡中心批准。
(一) 加强安全意识,按照正确的方法使用设备。因不正确使用设备造成的账务错乱,由使用者承担损失。
(二) 校园卡POS机在遇到系统故障无法联网时,报校园卡中心批准后方可脱机使用,其它情况一律不得脱机使用。
(三) 如发现校园卡系统有账务异常现象,需立即停止使用对应的功能,并向校园卡中心报告。
(四) 手持POS机的脱机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因超过24小时没有联网同步数据造成的损失由手持POS机持有人承担。
第八章 用户服务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卡设备维修,必须向校园卡中心提出申请,并由校园卡中心进行统一维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拆卸设备、线路等造成的损失由其负责,并赔偿相应损失,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对于消费数据、物理卡片或系统功能等有异议的,涉及财务问题的向结算中心提出申诉,涉及软硬件功能问题的向校园卡中心报修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息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沪二工大办[2013] 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