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电子邮箱管理,保障电子邮箱系统正常运行及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广大师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上海市数据条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子邮件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电子邮箱系统由信息技术中心进行管理和运行维护。电子邮箱所有权属于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电子邮箱用户拥有使用权。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上海第二工业大学”、“SSPU”或相似的名称在互联网注册域名和开办电子邮箱系统。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四条 电子邮箱账户共分为三种:教职工账户、学生账户、公共服务账户。
第五条 教职工账户域名后缀为@sspu.edu.cn。教职工账户以OA系统中新员工入职审批流程为准,审批通过后由信息技术中心开通,每位教职工只允许拥有一个邮箱账户。
第六条 学生账户域名后缀为@stu.sspu.edu.cn。学生账户以教务处、研究生部推送的学生注册名单为准,由信息技术中心进行批量开通,每位学生在每个学习阶段只允许拥有一个邮箱账户。
第七条 公共服务账户域名后缀为@sspu.edu.cn。公共服务账户由部门提出申请,经信息技术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申请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所有电子邮箱账户开通后实行动态管理。对半年以上(含半年)没有登录记录的账户做冻结处理(数据保留);冻结一年内的账户可以重新激活,冻结一年后仍没有重新激活的账户做注销处理(数据不予保留)。如需再次启用须重新申请。
第九条 信息技术中心将按年度对学业结束学生和离职教职工的电子邮箱进行注销处理。
第十条 所有电子邮箱的存储空间由信息技术中心分配。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邮箱密码并定期进行更改,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用户应定期整理和备份个人电子邮件,避免因存储设备故障引起数据丢失。对因意外而导致数据丢失的,信息技术中心将尽力恢复数据,但不承担任何数据丢失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十三条 用户使用电子邮箱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电子邮箱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的信息;不得分发垃圾邮件;不得发布广告;不得散布计算机病毒;不得把账号转借他人使用等。用户因发生上述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信息技术中心应定期做好邮件数据的备份工作,确保电子邮箱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五条 信息技术中心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在未经用户本人许可的情况下阅读其电子邮件内容(国家安全及司法机关要求查阅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信息技术中心依据相关法律,发现用户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有权依法随时中断或终止该用户的电子邮箱使用权:
1、利用网络故意传播不健康信息;
2、违反信息安全保密条例造成失密;
3、利用电子邮箱对他人进行骚扰;
4、盗用、破坏他人账号;
5、利用电子邮箱进行商业广告活动或传送“垃圾邮件”;
6、其它违反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息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园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沪二工大图[2013] 205号)同时废止。